内容简介:2011-12-28内容完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听证案由;②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③听证的时间、地点;④听证的简要经过;⑤案件事实;⑥处理意见
听 证 报 告
《听证报告》是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结束后向机关负责人提交的关于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的书面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符合要求的《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2.撰写说明
(1)内容完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听证案由;②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③听证的时间、地点;④听证的简要经过;⑤案件事实;⑥处理意见和建议。
(2)重点突出。对于听证案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的简单经过等可以简写,因为这些内容在《听证笔录》中有详细的记录供机关负责人审查。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是听证报告的价值所在,应当作为重点加以阐明。
(3)关于案件事实,应当写明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如有,应当分别写明各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和存在争议的事实以及所持证据。
(4)关于处理意见,按照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提出同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改变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撤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等意见,也可以提出由办案机关重新进行研究、提交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等建议。
3.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根据申辩不加重处罚的原则,听证主持人不应当采纳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供的对其不利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更不能作出比拟作出行政处罚更重的行政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