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小区使用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约于 年 月 日订立。立约双方为:
甲方: XX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其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在XX市注册的公司,法定地址在XX市XX路XX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乙方: 乙方详细资料见本公约附件一《乙方详细资料》。
第二条 鉴于:
1. XX市XX区XX路XX小区(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70 年, 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已合法地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在建设用地上兴建了主体建筑物。
2. 主体建筑物包括:
(1) 一期40栋,27.52万m2,二期48栋,42.96万m2,共70.48万m2
(2) 会所、游泳池,体育用地(如有);
(3) 公建房;
(4) 地库及部分地面为车库。
甲方统称该等主体建筑物为「XX小区」。
3. XX小区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之前,甲方已依必要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并拥有XX小区的所有权及管理权;
4. 根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乙方购买了XX小区 号楼 单元 层 号房(以下简称「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比例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5.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维护甲、乙双方及XX小区其他的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XX小区的正常使用,规范XX小区的物业管理;
6. 经友好协商后,双方现同意本公约项下的所有内容,签订本公约以资信守;
7. 本公约由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条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在本公约中:
单元房:是指XX小区内分割出让的房产,其所有权及相应比例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可与XX小区的其他房产分开独立转让。
所有人:是指拥有XX小区的单元房的所有权及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在共有情况下)多个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他们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或因单元房按揭或抵押而依法可处分抵押单元房的抵押权人。如发生争议,以XX市有关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
管理公司:在本合约有效期内,是指甲方指定及与甲方签订的管理XX小区的公司。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条文,XX小区内所有容许超过一个单元房以上的所有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共用设备是指XX小区内为超出一个单元房而安装使用的共用设备。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包括:门窗、阳台、屋面、天台、楼道、厕所、院落、小区内非市政所管道路及路灯、裙楼平台及绿化部分、排水、自来水及热水、燃气及设备、管道、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外墙、玻璃幕墙、楼盖、楼梯、楼梯间、装饰、电梯、自动扶梯、水泵、采暖设备、卫生设备、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照明设备、空调设备(包括供热设备)、消防设备、共用卫星天线、共用电视天线、电表房、水泵房、空调机房、变电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热力站等等,亦包括甲方行使本公约第二十四条的权力所指定、割出及确认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及其更改。
第四条 本公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对管理公司和乙方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承租人、借用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均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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