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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思考

作者:冰封的记…    文章来源:fwdq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8 发表评论 >>
 恢复受损秩序。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以权力救济权利,以权力监督权力,不仅使当事人之间受损的私法秩序得到恢复,而且使错误裁判导致的司法秩序紊乱得以梳理,进而恢复正常的裁判秩序和社会秩序。
  创建制度规范。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从无到有,从内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演变为得到立法者、执法者赞同的制度,体现出制度形成的旺盛生命力,这是由市场经济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内在制度和我国传统文化深刻影响下的民众法律心理等两方面因素决定的。
  有序分配资源。错误裁判与违法执行耗费了国家和公民的机会成本,直接表现为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损失、诉讼成本的损失和司法成本的加大;造成了司法负收益,降低了司法的效率;给公民造成错误的行为预期,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与潜在当事人将加大协调成本的投入;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如法院教育整顿的成本、法官被追究责任后司法系统付出的成本等。这些成本最终需要由整个社会承担。民事诉讼法律监督通过对错误裁判与违法执行的纠正,控制、调整进而节省了司法资源、诉讼资源、社会资源。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造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造是指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及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由他们的相互关系所决定的诉讼结构,这一构造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诉讼角色、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造之一——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检察权对审判权进行的平行的外部监督,属于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既是协调又是制约,既有监督也有支持,即其既依法实施监督,又不代行审判权,从而保障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造之二——检察权与诉权的关系。检察监督权是对诉权的保障和救济,赋予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力,正是为了弥补私权力量的不足与对审判权运行进行内控的局限,从而实现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并进而保证裁判的公正。正是内控机制与外控机制的有机统一,才使得审判权在预期的程序运行轨道上有效行使,避免其恣意专横所导致当事人地位的倾斜和诉讼架构扭曲,并且避免在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国家修复损害成本无控制增长的后果,节约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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